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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无过错,保险追偿不成立
2026-10-3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3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车主将车借给有驾照的朋友,朋友转手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酿成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能否向车主和中间转借人追偿?日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明确交强险追偿对象限于实际侵权人,车主及无过错的中间转借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5年2月24日,成某无证驾驶贵C××号轿车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文化路段撞伤环卫工人管某,交警认定成某负全责。该车登记在蒋某名下,蒋某将车交给持C1驾驶证的韩某使用,韩某后又转借给无证的成某。该车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前,桐梓法院已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管某21707.13元,保险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实际支付后,提起本案追偿权纠纷,请求蒋某、成某、韩某支付代偿2.17余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庭审中,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王小红、赵维凤律师提出,蒋某将车辆交付给持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韩某使用,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对韩某转借给无证人员成某一事并不知情,也无法预见和控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其追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将车辆交付给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韩某,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成某明确表示韩某对其无证驾驶不知情,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韩某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成某无证驾驶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向其追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蒋某、韩某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且生效判决已认定蒋某不担责,故对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法院认为LPR四倍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成某支付保险公司21707.13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并且同时驳回原告要车辆出借人蒋某和转借人韩某承担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法务中心黄丹指出,交强险追偿权旨在督促驾驶人合法驾驶,追偿对象应严格限定为实际侵权人。车主出借车辆给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使用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对擅自转借行为不知情且无法预见的,不应承担追偿责任;中间转借人是否担责,亦须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该判决对交强险追偿纠纷中三方责任边界作出清晰划分,对引导车辆规范出借具有积极意义。 (夏小雪 缪华炼)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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