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审案件诉讼代理工作指南
目 录
第一编 民事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的提起 1
第一条(上诉期限) 1
第二条(上诉状的撰写) 1
第三条(上诉状的提交) 1-2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2
第四条(审理范围) 2
第五条(审理方式) 2
第六条(审限) 2
第三章 二审中的证据 3
第七条(新证据的提交) 3
第八条(二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 3
第四章 二审裁判 3
第九条(裁判方式) 3-4
第十条(调解与撤诉) 4
第五章 律师工作要点 4
第十一条(律师操作流程) 4
第二篇 刑事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与抗诉的提起 4
第十二条(上诉主体与上诉权) 5
第十三条(上诉期限) 5
第十四条(上诉状的提交) 5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5
第十五条(全面审查原则) 5-6
第十六条(开庭审理) 6
第十七条(检察人员出庭) 6
第三章 二审裁判 6
第十八条(裁判方式) 6-7
第十九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7
第四章 律师工作要点 7
第二十条(刑事二审辩护工作流程) 7
第三编 行政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的提起 8
第二十一条(上诉期限) 8
第二十二条(上诉状的提交) 8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8
第二十三条(审理范围与方式) 8
第二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8-9
第三章 律师工作要点 ......
第二十五条(行政二审代理工作要点) 9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通用要求) 9-10
第二十七条(指引的效力与更新) 10
前言
二审诉讼程序,是我国诉讼制度体系中履行纠错功能、保障权利救济、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定程序,承担着纠正一审裁判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失当、审理程序违法等问题的重要职能,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救济渠道。
较之于一审程序,二审审理层级更高、司法裁判标准更为严谨,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认定门槛严格,对承办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全流程风险管控能力、精细化办案水平、庭审综合思辨能力均提出了更高标准。同时,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二审程序在法定上诉期限、证据采信规则、审理审查范围、调解适用边界、裁判处置方式等方面规则差异显著,实务办理标准各有侧重,亟需建立统一、规范、完备的办案工作体系。
为深入推进本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总所与重庆分所一体化办案管理机制,统一全所二审案件承办工作标准,压实律师执业风险防控责任,持续提升诉讼法律服务质量与案件办理质效,有效防范文书疏漏、期限延误、证据梳理不全、庭审应对失范等各类执业风险,充分发挥二审程序权利保障职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裁判规则,本所立足重庆、贵州、四川、云南、北京、上海、广州等各辖区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工作实际与本地司法实践惯例,系统总结本所长期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积累的成熟办案经验,特制定本套二审案件标准化操作指引。
制定本指引,坚持以标准化流程筑牢执业风险防线,以精细化办案提升法律服务品质,以专业化代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全所全体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本指引开展二审案件代理、辩护各项工作,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严谨把控每一处办案节点,规范起草每一份法律文书,审慎核查每一项案件事实证据,以严谨务实、专业负责的执业标准,持续提升本所二审案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与公信力,着力塑造贵遵律所精细化诉讼、高品质维权的专业法律服务品牌,为广大群众提供规范、高效、优质、可靠的二审诉讼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办理二审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第一篇 民事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的提起
第一条 上诉期限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实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若对上诉期限把控不好,超过上诉期限,则会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律师应当高度关注上诉期限,设置工作提醒,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上诉状的提交。
第二条 上诉状的撰写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撰写上诉状时,必须紧紧围绕一审争议焦点展开,聚焦一审判决的错误,只阐述与争议焦点、上诉理由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上诉状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说服二审法院直接纠正一审裁决,并作出有利于委托方的终审裁决。
上诉请求一般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不服的态度和对象,二是提出具体的改判请求。
第三条 上诉状的提交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律师应当注意,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第四条 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程序具有“续审制”性质,以上诉请求为中心的审理范围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开庭审理。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第六条 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三章 二审中的证据
第七条 新证据的提交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二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四章 二审裁判
第九条 裁判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条 调解与撤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章 律师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律师操作流程
(一)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裁判情况,确定上诉方案,告知上诉期限,及时立案,及时缴费;
(二)根据一审裁判情况,收集整理二审需要提供的证据,如有新证据需及时收集;
(三)与当事人核实一审裁判文书需要核实的问题,在核实后写进上诉状或另行准备书面意见;
(四)根据一审情况准备二审代理意见,如需提交,二审开庭后经当事人确认后递交法院;
(五)主动联系二审法院询问了解案件审理进展并就关键问题与法官进行沟通;
(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提交法律服务意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注意办案时限。
第二篇 刑事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与抗诉的提起
第十二条 上诉主体与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 上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好上诉期限并协助被告人提出上诉,包括协助确定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代为书写上诉状等。
第十四条 上诉状的提交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二审全面审查的特点,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辩护意见。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三章 二审裁判
第十八条 裁判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九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律师工作要点
第二十条 刑事二审辩护工作流程
(一)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确定是否上诉及上诉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深入研究一审判决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材料,完成二审阶段的阅卷工作;
(三)结合案件证据情况,找出上诉理由,撰写刑事上诉状,重点围绕上诉理由进行阐述;
(四)制作详细的案情摘要、证据摘要、法条摘要,分析证据、调查取证、寻找辩点,并制定辩护策略;
(五)根据上诉理由重新梳理证据体系,确定辩护要点,起草完整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六)积极申请二审开庭审理,提交开庭申请书;
(七)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约见法官进行面对面沟通。
第三篇 行政二审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上诉的提起
第二十一条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 上诉状的提交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章 二审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理范围与方式
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章 律师工作要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二审代理工作要点
(一)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确定上诉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
(二)认真研究一审判决书,分析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错误;
(三)精准确定上诉请求,有利于引导合议庭聚焦核心争点;
(四)梳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不同情形下的上诉理由表述方式;
(五)注意收集和整理新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六)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跟进案件审理进展。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通用要求
(一)办理委托手续的要求
1.签署风险告知书:签订律师风险告知书,有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诉讼服务能力。
2.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接受委托,必须订立委托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权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3.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律师的诉讼代理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和委托,而且,委托必须真实;当事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以免委托不真实,产生不必要的代理纠纷。
4.出具律师收费发票:根据律师行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不得白条收费,不得开具收款收据收费。
(二)律师办理二审案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包括接谈笔录、阅卷笔录、代理意见、与当事人及法院的沟通记录等;
(四)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上诉受理、开庭通知、裁判结果等重要节点;
(五)代理律师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的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后,应当立即将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二审裁判文书转发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律师收到纸质版二审判决或裁定文书的,应立即将该纸质版裁判文书转交给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领取,作为交付代理工作成果的依据。
(六)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七)律师办理二审案件,还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与更新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指引如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本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