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
再审案件诉讼代理工作指南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1
第二章 执业纪律与风险防控总纲 ...... 2
第二编 收案前置审查与案件评估
第三章 基础材料调取 ...... 3
第四章 民事再审程序性门槛审查 ...... 4
第五章 行政再审程序性门槛审查 ...... 5
第六章 刑事申诉审查要点 ...... 6
第七章 再审事由实质性筛查 ...... 7
第八章 委托手续与风险告知 ...... 8
第三编 再审立案材料标准化制作
第九章 立案材料清单 ...... 9
第十章 再审申请书撰写规范 ...... 10
第十一章 证据整理规范 ...... 11
第四编 立案递交与再审审查阶段办案流程
第十二章 递交规范 ...... 12
第十三章 审查阶段跟进 ...... 13
第十四章 审查结果处置 ...... 14
第五编 再审开庭审理阶段代理规范
第十五章 庭审准备与出庭规范 ...... 15
第十六章 庭后工作规范 ...... 16
第六编 再审终结后救济路径规范
第十七章 民事、行政再审终结后的救济 ...... 17
第十八章 刑事申诉驳回后的救济 ...... 17
第七编 执业红线与风险防控
第十九章 禁止性行为规范 ...... 18
第二十章 程序性风险防控 ...... 19
第二十一章 沟通与授权规范 ...... 20
第八编 地域办案特别提示
第二十二章 贵州省内办案提示 ...... 21
第二十三章 重庆市办案提示 ...... 21
第二十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办案提示 ...... 21
第九编 附则
第二十五章 指引的效力与更新 ...... 22
第二十六章 指引的执行 ...... 22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判监督、再审审查、检察监督的全部有效司法解释、立案规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及重庆分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办理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全流程代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目的)
统一本所再审案件收案评估、材料撰写、立案递交、审查跟进、听证应诉、后续救济全流程标准,严控执业风险、规范办案流程、统一服务质量。
第二章 执业纪律与风险防控总纲
第四条(禁止承诺案件结果)
再审、申诉案件属于高风险、严程序、低改判率案件。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及代理案件全过程中,严禁以口头或任何形式承诺改判、胜诉或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第五条(严格依法办案)
所有再审期限、管辖规则、再审事由、禁止再审情形,须严格依照现行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执行,不得主观扩大或变通适用。
第六条(再审申请期限为第一红线)
民事再审、行政再审的六个月申请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为本所办案第一红线。律师应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虽可依法申请顺延,但实践中获得准许的几率极低,不应作为常规依赖的救济途径。
第七条(办案基本要求)
本所律师办理再审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合规、事由法定、证据闭环、文书规范、风险书面告知。
第二编 收案前置审查与案件评估
第三章 基础材料调取
第八条(首次接待材料收取)
律师首次接待当事人,必须完整收取并核查以下材料:
(一)一审、二审、重审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裁判文书送达凭证,精准锁定裁判生效时间;
(三)原审起诉状、上诉状、答辩意见、全部证据材料、质证笔录、庭审笔录;
(四)当事人此前是否存在再审申请、驳回裁定、检察监督、信访、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关联程序的信息;
(五)案件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已执行完毕、是否仍在执行中。
第九条(原审卷宗调取)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提供完整材料的必要性。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审全部卷宗材料,代理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往原审法院档案室或者通过法院提供的电子阅卷平台,查阅、复印或者下载完整的原审诉讼卷宗(含正卷、副卷),以确保审查基础的全面性。
第四章 民事再审程序性门槛审查
第十条(申请期限审查)
民事再审案件须审查申请期限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有下列法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六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一条(管辖法院审查)
民事再审案件须审查管辖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一般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例外情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禁止再审情形审查)
民事再审案件须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禁止再审情形: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部分不得申请再审;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三)再审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的;
(四)对再审判决、裁定再次申请再审的;
(五)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予收案。
第五章 行政再审程序性门槛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期限与管辖法院审查)
行政再审案件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期限和管辖法院:
(一)申请期限:
一般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六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管辖法院:行政再审案件统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六章 刑事申诉审查要点
第十四条(刑事申诉程序特殊性)
刑事申诉程序与民事再审、行政再审程序存在本质区别。刑事申诉无固定六个月申请期限限制,但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仍从严把握。不得套用民事再审规则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申诉法定事由审查)
刑事申诉案件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法定重新审判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章 再审事由实质性筛查
第十六条(民事再审事由的对应性审查)
民事再审申请必须严格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得以主观评价或情理说理替代法定事由。
审查核心维度包括:
(一)程序维度:原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等严重程序违法;
(二)事实维度:是否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或未经质证;
(三)法律适用维度:原审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存在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四)审判人员维度: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七条(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律师必须如实告知当事人再审被驳回的风险:
(一)当事人仅因不服判决结果而申请再审,但无法定事由支撑的;
(二)当事人仅因自由裁量结果对己不利而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仅主观认为裁判不公,但缺乏证据和法定事由支撑的。
第十八条(不符合法定事由案件的处理指引)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应简单拒绝或贸然接案,而应:
(一)深度访谈:通过深入沟通,挖掘裁判结果背后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证据采信问题或法律适用争议,将其转化为法定再审事由;
(二)全面阅卷:如果当事人坚持委托,建议先签署"再审案件阅卷分析专项委托",通过调阅原审全部卷宗后,再出具书面的《再审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供当事人决策;
(三)审慎收案:若经全面审查后,确认确无法定事由,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不建议申请再审法律意见书》,并建议其考虑其他救济途径(如检察监督)或接受生效裁判。
第八章 委托手续与风险告知
第十九条(收费规范)
再审案件的收费应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再审案件,若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必须严格审查案件类型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如禁止婚姻、继承、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且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违反法定比例限制。律师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前,应就收费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分阶段授权)
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分阶段授权,明确区分再审审查阶段的代理权限与再审审理阶段的代理权限,不得笼统授权。
第二十一条(风险告知义务)
律师必须单独制作《再审案件风险告知笔录》或者《再审案件风险告知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再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开庭或者听证并非必然启动;
(二)再审改判率较低,审查周期较长;
(三)再审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再审申请将被裁定驳回。
第三编 再审立案材料标准化制作
第九章 立案材料清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材料清单)
再审立案须准备以下全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制作的副本;
(二)一审、二审全部生效裁判文书;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原审全案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关键程序性文书;
(六)再审新证据(须单独成册,并附证据说明);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及电子文档备份。
第十章 再审申请书撰写规范
第二十三条(再审申请书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书应当严格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审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及裁判文书生效时间;
(二)再审事由须逐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项、款,并详述对应事实;
(三)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四)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分为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三个维度分别论述;
(五)禁止使用情绪化文字、禁止对法官个人进行评价、禁止偏激表述;
(六)逻辑闭环:再审事由——证据支撑——原审错误——法律后果须一一对应。
第二十四条(再审申请书撰写策略提示)
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律师应注意以下策略:
(一)篇幅控制:再审申请书应当精炼有力,重点突出,避免冗长。对于事实认定错误的论述,应当紧密结合证据;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述,应当援引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二)优先排序:将最有把握、证据最充分的再审事由置于首位,引导合议庭首先关注核心争点;
(三)与代理意见的衔接:再审申请书并非代理意见,不替代后续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再审申请书侧重于"立案门槛"的满足,代理意见侧重于"实质理由"的展开。
第十一章 证据整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证据分类整理)
证据材料应当区分原审已提交的证据与再审新证据,分别整理成册。
第二十六条(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提交要求)
再审新证据须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认定标准筛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新证据主要指:
(一)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庭前提供的。
原审中能够取得而未提交的材料,不得作为新证据使用。
对于再审新证据,律师除提交证据本身外,还应制作《逾期提交证据书面说明》,详述该证据属于法定新证据的具体理由(如发现时间、无法提前提交的客观原因等),以回应法庭对逾期证据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证据说明的配备)
每一组证据须配备《证据说明》,载明以下内容:
(一)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二)该证据对应的法定再审事由;
(三)该证据如何证明原裁判存在的错误。
第四编 立案递交与再审审查阶段办案流程
第十二章 递交规范
第二十八条(递交方式)
再审材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递交:
(一)法院立案窗口线下递交;
(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网上递交;
(三)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递交。
无论采取何种递交方式,均须保留递交凭证。全部材料收取清单、补正通知等文件须留痕归档。
第二十九条(补正规范)
收到补正通知后,须一次性完成补正,杜绝因反复退案导致程序拖延。
第十三章 审查阶段跟进
第三十条(审查阶段跟进事项)
审查阶段的跟进工作包括:
(一)持续跟进立案受理情况、分案进度及承办法官信息;
(二)受理后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紧扣法定再审事由,精简核心争议;
(三)案件存在重大事实争议、新证据或者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的,应当书面申请听证或者询问;
(四)陪同当事人参与法院询问、谈话时,须统一发言口径,禁止出现矛盾陈述;
(五)涉及调解、和解、撤诉等事项,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及确认,律师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十一条(书面代理意见的提交策略)
律师应在案件受理后尽快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其提交策略如下:
(一)提交时机:受理后十五日内提交为宜,既给予合议庭充分的审阅时间,也避免临近审结时提交被忽略;
(二)内容侧重:紧扣再审审查的法定标准,重点论述"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而非"原判错误"本身,引导合议庭作出"启动再审"的裁定;
(三)篇幅建议:以三千至五千字为宜,力求精炼。
第十四章 审查结果处置
第三十二条(裁定再审后的处置)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律师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认再审审理适用的程序(按一审程序再审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审);
(二)重新制定庭审方案,梳理新的争议焦点;
(三)补强证据体系,做好庭审准备。
第三十三条(驳回再审申请后的处置)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律师应当:
(一)向当事人释明:法院再审程序终结,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重复申请再审;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下一救济路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五编 再审开庭审理阶段代理规范
第十五章 庭审准备与出庭规范
第三十四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再审请求范围内,不得主动扩大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庭审重点)
庭审重点应当针对原审程序瑕疵、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展开质证和辩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须提前准备质证预案和辩论预案。
第三十六条(庭审文件准备)
再审庭审须全程书面留痕,包括但不限于:庭审提纲、质证提纲、辩论要点、代理词等。
第十六章 庭后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庭后七十二小时工作)
案件审结后七十二小时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案件归档;
(二)撰写办案小结;
(三)进行风险复盘。
第六编 再审终结后救济路径规范
第十七章 民事、行政再审终结后的救济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再审终结后的救济路径)
民事、行政再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仍不服的,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终结,唯一的合法救济途径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律师严禁引导当事人重复立案、恶意循环申诉或者进行非正常信访。
第十八章 刑事申诉驳回后的救济
第三十九条(刑事申诉驳回后的救济路径)
刑事申诉被驳回的,律师应当依法指导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继续救济:
(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若对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需注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应有新的、更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审判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可选择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若其不支持,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三)策略性评估:律师应指导当事人理性评估继续申诉的成本与可能,避免陷入无意义的程序循环。
第七编 执业红线与风险防控
第十九章 禁止性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禁止虚假承诺)
严禁对再审案件结果作出虚假承诺、胜诉保证或者改判保证。
第四十一条(禁止伪造证据)
严禁伪造、变造、篡改证据,严禁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虚假陈述。
第二十章 程序性风险防控
第四十二条(申请期限红线)
严格核实再审申请期限,所有案件须先核期限、再接案。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收案。
第四十三条(执行期间风险告知)
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再审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如需中止执行,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章 沟通与授权规范
第四十四条(重大事项书面授权)
涉及调解、和解、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撤诉、变更再审请求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沟通留痕)
与人民法院、当事人的所有重要沟通须书面化或者留痕备查。
第八编 地域办案特别提示
第二十二章 贵州省内办案提示
第四十六条(贵州省内办案规范)
办理贵州省内再审案件,须遵循贵州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细则和办案规范。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将定期收集、更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再审案件立案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内部培训。
第二十三章 重庆市办案提示
第四十七条(重庆市办案规范)
办理重庆市再审案件,须严格适配重庆辖区法院的立案规范。代理重庆市再审案件,须特别关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指南》等文件,在材料格式(如封面颜色、装订方式、电子文档格式)、份数及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流程上,务必严格遵循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办案提示
第四十八条(第五巡回法庭办案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市、贵州省等辖区的再审案件。向第五巡回法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其材料格式、文书规范、新证据认定标准及审查尺度较地方法院更为严格,须单独进行精细化校对后方可提交。
特别注意以下要求:
(一)再审申请书的字数或者页数限制;
(二)新证据的审查标准;
(三)律师提交的电子版(光盘)材料的特定格式(如PDF)要求。
律师在提交前,必须对照其最新的《诉讼指南》进行逐项核对。
第九编 附则
第二十五章 指引的效力与更新
第四十九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法律法规修订或者司法解释更新后,相关内容自动适配新标准执行,无需另行修订。
第五十条(指引的解释与更新)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定期审查。本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告。业务指导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指引的全面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办案实践经验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章 指引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强制适用)
本指引为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内部办案强制规范,本所全体人员(含执业律师、实习律师)须一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内效力)
本指引仅用于内部办案、培训及质量控制,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