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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了5年还能要赔偿?贵遵律师助力劳动者获赔8万余元
2026-8-2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52        作者:未知

  • 近日,由贵遵律师事务所陈沛霖、鲁瑶瑶(实习)律师代理办结了一起特殊劳动争议二审上诉案件。煤矿工人李某在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五年多后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企业以其诉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仲裁院及两级法院审理,该案终审厘清了工伤维权的时效边界,为同类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范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李某在煤矿井下作业时被流槽跳出的煤块砸伤腰部,经诊断为腰2、3左侧横突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2020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然而,拿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李某迟迟没有申请仲裁,而企业对工伤赔偿一直推诿拖延。直至2025年10月,李某才正式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期间,李某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煤矿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相关资产、人员整体划转至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李某的社会保险也由新单位接续缴纳。但自始至终,用人单位既未与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也未向其送达任何解除通知。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分支机构注销后,人员、资产由关联全资子公司承接,李某接受新单位管理、社保由该单位缴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双方从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李某提起仲裁、解除意思表示送达企业之时才正式终止,而且,李某一直在向公司主张赔偿,因公司一拖再拖才未赔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李某主张工伤待遇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法院终审判令用工企业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拖欠工资等共计8万余元,关联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历经一年多维权周期,厘清了因企业主体变动导致劳动关系存续不明情形下工伤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规则——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对于需以劳动关系终止作为主张前提的工伤待遇,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实际终止之时起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缪华炼律师提示

    本案获得法院支持并不代表工伤维权可以无限期拖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即便暂时不启动仲裁程序,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时,务必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回执等维权证据。发生工伤后,及时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维权的重要基础。(陈小英 供稿)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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