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前夫欠的债就跟原配没关系了?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胡某(女)与前夫赵某(男)虽已离婚,但因曾共同经营水果业务,法院依法判决胡某与前夫赵某共同支付货款1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再次明确:婚姻期间的共同经营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案情回顾:水果采购欠款10万,前妻被一同起诉
原告某供应链公司系生鲜百货供应链企业。2025年3月至5月,被告赵某、胡某通过“某果园公账”微信群,陆续向原告采购水果,并采取累计结算、陆续支付的方式付款。截至2025年5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00000.45元。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收,被告赵某虽承诺付款却一直未付。
2026年4月23日,赵某与胡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遂将赵某与胡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激辩:前妻称“分居已久,未参与经营”
庭审中,胡某首先提出,自己与赵某自2023年起因感情破裂已实际分居,经济各自独立,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她表示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已进入程序,且自己作为美容店经营者,有稳定独立收入,独立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赵某的水果店经营收入从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此外,胡某强调自己从未参与赵某水果店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核心经营环节,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她辩称,自己出现在“某果园公账”微信群中、偶尔的代付及陪同直播等行为,纯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临时性帮忙,不具备法律上“共同经营”所要求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利益共享性,且后续与店铺签订的直播劳务协议系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债务无关。
法院认定:多次付款、参与直播,构成共同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采购水果用于经营,被告胡某不仅在微信群中多次支付货款,还为促进经营进行直播活动。这些行为足以证明胡某与赵某共同经营水果业务,因此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指出,胡某所提抗辩理由及证据不足以否定其与赵某之间的共同经营事实。最终判决:赵某、胡某共同支付货款100000.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保全费1025元也由二人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离婚不“断债”,共同经营须共担
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贵遵律师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债务以一方名义产生,只要配偶实际参与了经营活动——如付款、直播推广、业务对接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从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关注实质参与而非形式身份。偶发性、帮忙性质的协助虽不必然构成共同经营,但多次付款、持续参与经营核心环节,则足以认定。
贵遵重庆律师提醒:对于配偶而言,若未实际参与经营,应谨慎作出付款、对账等可能被认定为“追认”或“共同经营”的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向夫妻一方供货或借款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债务用途的相关证据。婚姻内部的“债务归一方”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王小红 彭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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