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婚房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没有公开市场价,也几乎不能对外买卖——这套房子怎么分?按“重置价”补十几万,还是按月收“占有使用费”?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黄丹律师结合办案实务,为大家解析。
一、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2001年1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与陈某父母同住在父母宅基地自建房内(两层,约200平方米)。2004年,陈某向父母支付5万元购得该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后陈某两次因家暴被公安机关告诫,法院亦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诉请离婚并分割房屋。经评估,该房市场价值15万元,该金额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重置价。一审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综合房屋由陈某与母亲、女儿居住及陈某家暴等情节,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按其重置评估价的65%补偿杨某10.24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指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依附于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公开市场流通机制,评估通常只能测算建筑物重置成本,无法涵盖宅基地权益和潜在拆迁利益。仅按重置价折价补偿,分得房屋的一方把宅基地相关利益全部拿走,另一方只拿到少量补偿,显失公平。故再审法院改判:双方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产权,房屋归陈某使用,其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杨某占有使用费1000元;如市场行情等重大变化导致费用明显不合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请求调整。
二、法律规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适用于可实物分割或可市场化定价的财产。对无法协商一致、不宜实物分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可采按份共有方式分割:由一方单独居住使用,结合当地租金水平和双方经济状况按月支付占有使用费,并预留情势变更调整空间。本案综合房屋来源、家暴过错与妇女权益保护等因素,酌定双方各占50%份额。
三、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提示
1.宅基地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其价值包含宅基地权益和潜在拆迁利益,不能只按“重置价”算。2.遭遇家暴要留证,保存告诫书、伤情记录、报警回执,必要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如果离婚时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并要求占有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费。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司法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杨俊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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