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很多人认为,白纸黑字签下的协议永久有效,日后再起诉索要抚养费,法院也不会支持。事实果真如此吗?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缪华炼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陈某1和陈某2,2024年,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约定:两名名子女均由父亲陈某抚养,母亲杨某不支付抚养费。2025年,陈某意外受伤导致骨折并住院治疗多日。出院后陈某由于不能干重活,收入明显减少,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日渐吃力。两名未成年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杨某支付抚养费。杨某则拿出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不付抚养费",为什么现在又要?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不付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该约定不能对抗子女依法获得抚养保障的权利。陈某意外受伤、劳动能力受损、收入下降,属于客观情势重大变更,子女现主张抚养费,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法院综合子女成长教育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陈某抚养现状、杨某负担能力及离婚协议约定等因素,酌定杨某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二、 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不是免死金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谁出多少、谁不出"的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安排,仅约束缔约协议双方,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该同一法条还明确:“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今天"不出钱"的约定,挡不住明天孩子在真正困难时伸手,因为抚养义务保护的从来不是大人的面子,而是孩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哪些情形可以再主张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结合该案,直接抚养方因意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骤降,即属于第三项"其他正当理由"。
四、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提示
提醒一: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约定"不付抚养费"不等于永久免责。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谁直接抚养、谁出多少,但不能剥夺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子女刚需支出显著增加时,子女仍可依法主张。
提醒二:直接抚养方遭遇变故,要及时留证。本案中陈某的骨折诊断、住院记录、收入减少证明,都是法院认定"情势变更"的关键。无论哪一方,遭遇失业、重大疾病、伤残等变故,都应妥善保存医疗、误工、收入等证据。
提醒三:抚养费数额不是开口价,而是综合裁量。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综合确定,一般可按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50%。
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会随之消失。一旦家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子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抚养费。(杨俊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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