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结算、债权流转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误区,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从而忽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夏小雪律师结合工程纠纷案例提示:起诉虽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但时间节点十分关键;债务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仍向原债权人付款的,属于错误清偿。
某建设工程分包项目中,分包单位与上游承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应的工程款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用以抵偿债务。协议签署后,双方均未向发包人履行通知程序。此后发包人仍向原债权人拨付大额进度款,受让债权的分包单位遂起诉主张工程款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自起诉状送达次日生效,驳回受让方诉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法律并未限定债权转让通知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受让人直接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属于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债权转让自送达当日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而非次日。本案中,送达在先、付款在后,发包人在债权转让生效后仍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属于错误履行,不能免除其向债权受让人的付款义务,二审改判支持受让方的工程款主张。
夏小雪律师说,该裁判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清偿。一旦起诉状送达,债务人就已经知晓债权主体发生变更,付款对象随之改变。很多债权人认为没收到单独书面通知就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付款,最终出现一笔债务付两遍的被动局面。
夏小雪律师提醒债权债务各方主体:
作为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优先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留存送达凭证,不要依赖诉讼来补通知;确需起诉维权的,务必锁定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证据。
作为债务人,收到涉及债权转让的诉讼材料后,应当暂停向原债权人付款,核实债权转让真实性,避免错付。
作为原债权人,债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配合通知债务人,收到款项无合法依据的,应当返还,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工程款债权流转涉及标的大、链条复杂,优先受偿权依附债权一并转让,通知节点直接决定各方责任边界,企业在处理债权转让时建议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研判。(韩朝飞、赵维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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