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协议离婚图省事,在离婚协议中简单标注“无共同房产”,默认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殊不知这个操作会埋下重大法律隐患。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夏小雪律师结合最高法同类裁判案例提示:大额财产分割必须落实为明确书面约定,约定不清,婚内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会被一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起典型执行异议案件中,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房产,同时写明其余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事实上二人婚内购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名下持有公司股权。离婚后,男方因经营负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这套房屋被法院查封。女方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双方口头达成分配方案,房产归自己、股权归男方,协议写“无房产”只是简化表述,财产已经分割完成,房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排除执行。
案件经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审查。裁判观点明确:离婚协议中“无房产”的记载和真实情况不符,协议既没有写明该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也没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概括分割条款。仅依据房产、股权分别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不能推定双方已经完成房产分割,案涉房屋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法阻却强制执行。
夏小雪律师说: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婚内购买的房产,不会仅仅因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自动成为个人财产。很多当事人轻信口头分配,用模糊表述简化财产条款,夫妻内部就算达成默契,该约定也只约束双方,对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一旦一方背负债务,共有财产对应的份额,依然可以被查封处置。
夏小雪律师提醒大家:协议离婚时,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逐项列明,标注清楚财产信息、权属归属、过户时限;若想要概括约定财产归属,应当单独设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清晰条款。债权人核查债务人财产线索时,也应当调取离婚协议,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合法分割。离婚财产约定切忌含糊简化,书面约定清晰明确,才能有效规避后续财产争议、执行异议纠纷。(韩朝飞、王双双供稿)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