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创业者、亲友之间合伙做生意,碍于情面不签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出资分红,经营出现亏损、收益分配不均、退伙清算谈不拢时,合伙人之间反目成仇。部分当事人冲动维权,采取扣留财物、散布负面言论、上门纠缠等方式索要投资款,不仅问题没能解决,还可能引发新的侵权纠纷。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彭晓艳、张爽(实习)律师结合办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提示:合伙创业重情义更要守规则,发生合伙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
一、案件基本概况
王某与赵某系多年好友,二人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门店项目,双方各出资20万元,约定共同经营、利润平分,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也没有明确亏损分担、退伙、清算相关条款。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门店持续亏损,双方在经营决策上分歧不断。王某提出退出合伙,要求赵某全额返还自己的20万元出资款。赵某认为项目已经亏损,投资款已经投入经营,不同意全额退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情绪激动,在微信朋友圈、本地社群发布指责赵某的言论,到门店扰乱正常经营,还向共同亲友散播对赵某的负面评价。赵某遂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同时就王某的过激维权行为主张人格权侵权责任。
二、案件审理与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案王某、赵某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实际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已经成立事实合伙关系。合伙并非保本理财,合伙财产用于项目经营产生亏损,合伙人应当共担风险,王某无权直接要求全额返还出资款。
合伙终止应当先进行清算,再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分配盈余、分担亏损。王某在合伙尚未清算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指责言论、干扰门店经营的方式维权,超出合法维权边界,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对合伙资产进行清算,扣除亏损后由赵某向王某支付部分款项;王某删除相关不当言论,向赵某赔礼道歉。
三、厘清三大合伙常见维权误区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合伙做生意依赖熟人信任,存在不少法律认知误区,一旦发生矛盾,不仅生意失败,朋友情谊也彻底破裂。
第一,熟人合伙不等于可以不要书面协议。很多亲友合伙,仅凭口头约定就开展合作,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退伙条件、清算流程全部没有落实到纸面。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举证困难,维权难度极大。口头合伙约定不是无效,但一旦产生争议,很难还原当初约定内容,维权十分被动 。
第二,合伙投资不等于保本借款。不少合伙人抱有“亏了算对方的,赚了一起分”的想法,认为投资款随时可以全额拿回。合伙法律关系核心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项目经营产生的正常亏损,需要合伙人按约定分担,不能简单把合伙出资当成借款,要求对方无条件返还本金 。只有明确约定到期还本付息,不承担经营风险,才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第三,合伙纠纷维权不能采取过激手段。即便对方在合伙事务处理中存在过错,也不可以随意在网络发布诋毁言论、围堵门店、骚扰对方及亲友。过激维权不仅无法解决合伙清算、分红退款问题,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得不偿失。
四、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提醒
1.合伙创业,契约先行。合伙经营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把出资方式、出资份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退伙条件、合伙解散清算、争议解决方式全部约定清楚。出资转账备注“合伙投资款”,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财务台账、收支单据等全部证据材料。
2.发生合伙纠纷,选择法定路径解决。优先合伙人内部协商,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商调解无法化解争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清算,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分红、退伙、亏损分担等诉求。
3.面对他人不当维权,注意留存证据。遭遇网络诋毁、上门滋扰等不当行为,及时做好截图、录音录像取证,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维护自身人格权益与经营权益。(杨俊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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