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联合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二审改判案件,该案通过律师的诉讼代理,二审法院纠正了仲裁及一审错误判决,改判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金。
据介绍,2022年3月,杨某入职贵州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种。2024年1月22日,杨某向公司人事部门发送邮件,提前30天提出递交辞职申请,明确自己将于当年2月22日离职。随后,公司结合岗位工作安排,于1月29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当日协商解除,并且另行招聘了该岗位的员工。
此后,杨某认为公司未等到其约定的离职日期,就提前终止用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赔偿金25000元。后经过仲裁裁决,以及一审判决,杨某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可是,企业不服该判决,于是慕名前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且委托杨俊梅、黄丹律师全权代理二审。接受委托后,杨俊梅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立法本意,厘清三十日预告期设立目的,梳理裁判思路,完整阐述企业提前办理离职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且不应给予任何经济赔偿金。
可喜的是,该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杨某不服终审判决,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岗期间,提前三十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用工单位提前办理,并不违法,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俊梅律师说: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法定离职义务,立法初衷是给企业预留人员交接缓冲时间,并非强制企业必须留用员工至该期限届满。企业在员工主动辞职后,可根据经营需求在预告期内提前办理离职审批,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团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员工主动递交书面辞职信后,企业可灵活安排离职时间,但是,应当妥善留存邮件、离职证明等书面凭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诉讼风险。 (王小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