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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说法: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民营医院能否独立执业?
2025-9-14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698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日前,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待客户咨询: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民营医院能否独立执业?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赵维凤律师进行了专门解答:

    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本条是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一般规则。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与执业医师不同的是,执业助理医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执业,而是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该条第2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这是对第1款的例外规定。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共有乡镇卫生院35762个,村卫生室608828个。一方面,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承担了大量基层防病治病工作,在筑牢网底、护佑基层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条件所限,有的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足够的执业医师,无法做到所有的执业助理医师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因此本款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同时限定了一些条件。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对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2)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具备独立从事的“一般的执业活动”的范围,也应考虑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

    同时,《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这就意味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享有“开具处方”的权利。但是,如果执业助理医师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的,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关于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与认定问题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这意味着,执业助理医师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不能独立执业的,且没有独立处方权。

    同时,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不能独立执业的规定,最早起源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该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被废止,但是,对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理解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卫生部有关部门联合编写了《执业医师法解释》,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为“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独执业”。

    而且,在2004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明确了“执业助理医师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没有处方权”。

    综上所述,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独执业,但是,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二级以上医院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需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行医活动。

    三、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机构是否区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医院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执业,该法条尚未明确特指公办医院或者公立医疗机构,也没有细分民营医疗机构。因此,应当理解为包括乡镇民营医疗机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具体区分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且两者之间不得进行区别对待。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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