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对一起未成年学生斗殴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名未成年学生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处以3日行政拘留,但最终免予执行。
据介绍,2024年5月12日下午23时许,某县某中学在校学生罗某与付某、王某等2 人,在某县某街道某大厦楼下相遇,并因之前的琐事发生纠纷。期间,付某及王某二人将罗某带到该大厦三楼的梯间,对其实施殴打,致使罗某头部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用医疗费用806.38元。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违法行为人付某及王某虽然系未成年人,但是,其殴打罗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行政拘留3日,但是,鉴于二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依法可以不予执行拘留。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公民的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不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本案中,二名小孩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公安机关仍然需要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这对于涉事的学生而言,无疑也是人生中不光彩的往事。因此,教育好自己的小孩,让小孩健康快乐成长,不仅是学校的义务,也是每一个家庭或者父母应当履行义务。(黄 丹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