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原告吴某主张对13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进行平均分割65万元,该案经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最终通过精准定性、证据固定与情理融合的调解策略,促成被告向原告支付32万元、向第三人支付3万元调解结案,实现了家事纠纷“法理情”兼顾的实务智慧。
案情回顾:离家母亲诉请均分长子身故补偿金130万元
据介绍,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原系夫妻,育有双胞胎儿子汪壹与汪贰。201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原告离家多年未归,也未支付抚养费并另行组建家庭。两子一直由被告独自抚养长大。
2026年初,长子汪壹在福建务工期间意外身亡,经责任方与家属协商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支付死者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含保险理赔款)”130万元,权利主体包括被告、原告及第三人汪贰。
补偿款到位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其65万元。面对这一诉求,被告及第三人坚决反对,特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
接受委托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三名律师经过仔细研究,锁定本案诉讼的散打争议核心为:一是该款项130万元的性质,是“人道主义补偿金”还是法定赔偿款,是否适用共有物均分规则?二是在分配原则上,原告多年未尽抚养义务且已重组家庭,是否仍应与其他家属一样享有等额分配的权利?三是费用扣除上,被告垫付的差旅费及丧葬费等13万余元,能否优先扣除?
诉讼策略:“三维”抗辩打破“均分”逻辑破除共有物均分惯性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提出,案涉款项系责任方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帮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民法典》第309条规定的“按份共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补偿金分配应综合考量各权利人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经济依赖程度及实际贡献,然后进行合理分配,而非机械均分。同时还要优先扣除必要的合理开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沛霖律师协助被告整理了往返福建的差旅费2万元,以及返乡安葬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约14万元的凭证。陈沛霖律师指出,上述费用系处理丧事的必要支出,经家庭协商确认,应从总额中优先扣除,故本案应当按照剩余价款116万余元为基数进行分配。
对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张绍勇律师重点指出,对比各方抚养贡献与生活关联程度,被告的优势在于长期独自抚养汪壹,父子共同生活、情感与经济依赖紧密。原告的劣势在于自2017年离家后,未尽抚养义务,与死者生活联系较少。第三人汪贰作为同胞兄弟长期共同生活,亦属协议明确的权利主体。故,主张被告应分得剩余款项的80%-90%,原告仅应分配20的份额。
调解结案:律师释法说理促成调解,法理情交融化解家庭纠纷
鉴于此案双方争议较大,且原被告及第三人等三方各执一词,家庭矛盾也较为尖锐。随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贵遵律师团队秉持“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积极促成对话。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2万元,向第三人支付3万元了结此案。
相较于原告的诉求,虽然调解金额有所降低,但是,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的评价,又兼顾了血缘亲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三名承办律师指出,处理人身损害相关款项分割时,须审查款项的来源性质与协议约定,区分“遗产”“死亡赔偿金”“人道主义补偿金”等权利属性。对于人道主义的补偿金,应适用“酌情分配”原则,避免陷入“均分”思维陷阱。
同时,赔偿总额不等于可分配净额。律师需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凭证,精确计算扣除基数。而且,在家事调解中,律师应善于运用“情理法”,对死者生前的亲疏付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促成当事人合理决定分配方案,促进家庭纠纷实质化解。(王小红 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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