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的实务操作
-娄方某妨碍公务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申请;刑事申诉的请求如何确认。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5日晚10时许,娄方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和一群朋友在KTV唱歌时,与周建某及其妻子张小某发生相互抓扯。当晚12时许,娄方某等人正准备离开时,发现一同玩耍的娄长某躺在地上耍赖,旁边有警察和群众十多人。娄方某认为警察存在不文明执法行为,就上前与其理论,要求在场的群众把全部过程拍摄下来。随后,娄方某被带走接受调查。
2015年9月27日,娄方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后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5月,该案重审判决娄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2月20日,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娄方某不服重审判决和终审判决提起申诉。
诉讼代理文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娄方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 x省xx区人。原系xx省xx区工作人员。
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6月26日,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1月1日,重审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11个月;申诉人再次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0日,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因不服xx省xx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xx0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xx刑终632号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请求再审撤销xx省xx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xx0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xx刑终632号刑事裁定书,并宣告申诉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遗漏了对关键证人的审查和认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4次”判决情况
2015年7月25日晚10时许,申诉人娄方某等人在红花岗区延安路大世界歌厅喝酒唱歌,这期间陆续有人离开,至12时许结束,剩下的4人(申诉人娄方某、梁某某、佘某某、娄某某)在走出歌厅往军嫂街方向时,在九州巷与军嫂街交叉路口处,发现被同案被告人娄长某、娄方某殴打的受害人周建某及其妻子张小某,申诉人娄方某和佘某某就上前对周建某进行安抚。之后,申诉人娄方某准备打车回家,路上发现本案被告人娄长某躺在地上耍赖,旁边有警察和群众十多人,申诉人娄方某因为知晓纠纷情况,认为娄长某有错在先,就没有上前去,继续往中华北路行走,当快走至中华北路时。突然,人群中有大声吵架的声音,申诉人娄方某就回头看见有警察在用手推娄长某和张仁某,申诉人娄方某认为警察存在不文明执法行为,就上前与其理论,要求文明执法,并让在场的群众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在此期间,申诉人娄方某不存在殴打、拖拽警察的行为(该事实在卷宗中有证人证言、视频证据及终审裁定可以佐证),后申诉人娄方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5年7月27日,申诉人娄方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红花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黔xx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娄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11个月。申诉人娄方某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xx刑终2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红花岗区法院重新审理”。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6)黔xx0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娄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经申诉人再次上诉,2016年12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xx刑终6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申诉人娄方某无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有罪的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
纵观本案的案发过程,申诉人娄方某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需首先查清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申诉人娄方某主观上是否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和故意;第二,申诉人娄方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阻碍了处警民警执行公务。
1.关于“娄方某主观上是否存在妨害公务的故意”问题
申诉人娄方某作为原B镇政府监察室主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完全能预见到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严重后果。虽然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娄方某均出现在本案三个现场的监控视频中是事实,但也认定了在该三段现场视频中,申诉人娄方某均没有与警察存在身体接触的行为,仅是通过证人周建某、张小某、娄某某、饶某某等证人证言,对申诉人娄方某进行有罪推定,认定申诉人娄方某存在殴打民警的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
就本案而言,申诉人娄方某在第三现场质疑民警文明执法的过程中,大声说“警察应当文明办案”“我记得你的警号,请大家将该民警警号拍下来,进行监督”,从这些行为可知,申诉人娄方某在说话时,是看见围观群众有人正在摄像的(该事实有卷宗视频记录印证),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娄方某本人不可能在明知有人摄像的情况下,仍然殴打民警。倘若真如终审查明的事实,申诉人娄方某在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均殴打了民警,那么在第三现场时,4个民警在娄长某倒地耍赖,没有攻击力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对申诉人娄方某加以控制,但通过该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娄长某倒地至增援民警到来,将娄长某带走,整个过程中,并未有警察对申诉人娄方某实施控制,也未显示申诉人娄方某与民警存在肢体冲突,相反,申诉人娄方某在质疑民警执法无果后,中途已离开了第三现场,当行走至中华北路准备候车回家时,被几名民警以配合调查为由,带至公安机关的。故,申诉人娄方某在本案过程中,不具有殴打民警,妨害其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 2.关于“申诉人娄方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阻碍处警民警执行公务”问题
终审法院既然认定了申诉人娄方某出现在三个现场的监控视频中,与办案警察不存在肢体接触,仅采纳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进而推定申诉人娄方某存在殴打民警的行为,明显于法无据。
(三)终审法院未准许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的情形
本案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娄方某构成犯罪的关键证人娄某某,并未出庭接受询问,申诉人娄方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在上诉状、庭审中,均明确请求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质证和调取公安机关完整监控视频,但两级法院未予采纳。
特别是在本案的案发第三现场,与申诉人娄方某一起喝酒的朋友梁某某,其间一直手持手机对现场进行近距离拍摄,其在查明本案的事实方面,处于关键证人地位,后根据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补充侦查卷第33页)“梁某某当时正在重庆动手术,不方便接受询问,且拍摄的视频资料已丢失”,那么两级法院在历经4次审理期间,为查明娄方某是否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这一关键事实,理应通知梁某某出庭作证或远程视频作证,但终审法院依然未通知该关键证人出庭。因此,终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忽视申诉人申请证人出庭、调取完整监控视频等请求,存在遗漏关键证人,刻意回避案件事实的情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故,终审法院明显存在刻意回避案件事实、程序违法的情形,其裁定应予以撤销。
二、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娄方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现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本案认定娄方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中,仅有人证证明申诉人娄方某存在殴打民警的行为,且该部分证人证言间存在相互矛盾、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及程序违法等问题。定罪是非常严格的司法行为,直接影响案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法院不能进行有罪类推。终审法院认定的定罪证据尚不能排除高度合理怀疑,证据证明力度不足,证明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故,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娄方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证据间互相矛盾,具体理由如下。
1.在涉案的7名证人中,有5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3名辅警、周建某、张小某夫妇),其证言证明力度明显较低,且自相矛盾。辅警胡某某陈述在第二现场有4人对其进行了殴打,而辅警吴某某陈述在第二现场有3人对其进行了殴打,辅警间陈述自相矛盾,同时,近距离看见第二现场的证人代某某(摩的司机)陈述“看见三个男人(娄长某、娄方某、娄某某;该事实有娄长某、娄方某、娄某某、佘某某等人笔录印证)从大世界夜总会出来,其中一个高的男子拉着一名矮的男子准备打出租车走。但是矮的男子不愿意上车,然后就有三名穿制服的警察过来招呼打出租车的三个男子。其中矮的男子(娄长某)就把一名警察胸前挂的一个东西甩在路边上,然后三名警察和三名男子(娄长某、娄方某、娄某某)拉扯起来。矮的男子转身就跑到巷道里面,三名警察就去追这名矮的男子(娄长某)”。证人代某某与本案当事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信度较高,也能准确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因此,辅警胡某某和付某某2人的陈述与辅警吴某某、摩的司机代某某2人的陈述相互矛盾,申诉人曾在庭审和上诉过程中多次向法庭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质证,以查清本案关键待证事实,但两级法院均未予以采纳,在没有任何证人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娄方某进行有罪类推,明显违法。
2.周建某、张小某夫妇的证言存在程序违法,二人均陈述在第三现场看见申诉人娄方某殴打了民警谢某某头部一拳(与终审法院认定的申诉人娄方某与警察无身体接触相矛盾),但在该二人的询问笔录中,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字与其他询问、讯问、辨认笔录中的签字笔迹明显不一致,笔录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且公安机关也未对该事项作出合理的说明,故应依法排除。
3.娄某某的证人证言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其7月26日下午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陈述“申诉人娄方某和其他几个一起喝酒但不认识的人与警察发生语言冲突,是否拉扯、殴打警察,我就没有注意”,但娄某某在公安机关待了一晚上后(7月27日),接受询问中就突然改口称“看到申诉人娄方某和娄某某去抱警察、拖拽警察、殴打警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娄某某是案发当晚朋友聚会中,喝酒最少、最清醒的人,因其患有鼻窦炎,不能喝酒(有娄方某、娄某某的笔录佐证),因此,按常理来看,娄某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7月26日 的讯问笔录,是所有的聚会人员中,最具可靠性和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7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上显示,娄某某于7月26日下午2点54分被传唤进入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侦七中队询问室,7月27日下午5点才离开,总共待了26个小时。其间,娄某某的身份由被讯问变为被询问,娄某某的改口,是在刑侦七中队待了一晚上,并由被讯问改为被询问后的结果。因此,娄某某虽然是申诉人娄方某的朋友,但其前后自相矛盾的陈述,违反常理,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申诉人娄方某在一、二审和上诉期间,均有向法庭提出申请娄某某出庭质证的请求,但两级法院并未理会,故,对于证人娄某某前后严重不一致的证人证言,终审法院无视申诉人娄方某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径行采纳对申诉人娄方某不利的该份证人证言,于法无据,且存在程序违法。
4.证人饶某某(商店老板)的证人证言方面,其陈述“看见有1名警察在追捕娄长某,娄长某倒地后,随后从中华北路方向又来了3名未穿制服的人和警察打起来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饶某某在陈述中说“不记得该随后赶来3人的衣着情况”,且根据辅警付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其并未身着警服,因此,不确定随后赶来的3人中,是否有申诉人娄方某。是否存在一种可能,即3人中有未着警服的辅警付某某,在案发现场极度混乱的情况下,不排除证人饶某某以为未穿警服的辅警人员付某某就是申诉人娄方某,进而错误地认为随后有3人参与殴打警察,请贵院依职权调查案发经过的完整监控视频,并予以查证。
因此,本案存在指证娄方某犯罪的证人证言间相互矛盾,证明力度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证明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等问题,故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应采信。
三、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娄方某构成犯罪”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前后四份判决书及说理相互矛盾
本案终审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娄方某犯罪的理由有三(在该裁定书第6页第10行至第7页第6行内容):“一是通过本案卷宗视频显示,申诉人娄方某在本案三个现场均曾出现过,但没有与警察有过身体接触的画面;二是结合证人周建某、张小某及娄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申诉人出现在本案三个现场,并有高声质疑警察的行为;三是申诉人娄方某的供述,证实申诉人娄方某认为警察执法不文明,高声质疑警察执法,见有人用手机录像,还高声说应该录下警察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由此可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了申诉人娄方某仅存在大声质疑警察执法,不存在殴打、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事实,可生效判决却依然认定申诉人娄方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实难让人信服。
综观全案事实及证据,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证据不充分,且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出手殴打执法人员。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当被宣告无罪,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证据间相互矛盾、遗漏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娄方某
2017年3月28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4份;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
办案总结:
一、维护民警执行职务的权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本案中,先不论罪与非罪,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其对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我们必须维护民警执行职务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存在民警执法不文明或者执法不规范的情况,但是民警的执法行为存在不文明或者执法不规范,可以进行事后监督和纠正。若在处置警情的过程中,当场对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阻碍,后悔的还是自己。
二、刑事申诉的申诉请求,与刑事上诉请求具有显著不同
刑事案件的上诉,其上诉请求一般为:(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只要有上诉,二审法院就必须进行审查和判决,而在刑事监督程序中,刑事申诉不一定能够成功。因此,其申诉请求的精准性非常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申诉首先要解决的是能否裁定再审问题,只有裁定再审了,才有可能撤销原判或者维持原判。故,在撰写申诉请求时,正确的写法为:(1)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作出改判或者宣告无罪。
三、刑事申诉的受理法院,也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请,而且应当向原生效法院提出申请,原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驳回申诉的,可以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案件须知,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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