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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婚约未成婚,彩礼返还争议大 -杨中某与李仕某、杨光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2024-12-1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702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缔结婚约未成婚,彩礼返还争议大

    -杨中某与李仕某、杨光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后又未结婚,彩礼如何返还;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案情简介:

    杨中某与李小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经过自由恋爱谈婚论嫁,后在双方父母及兄长的主持下,于2011年11月4日订立婚约,杨中某向李小某及其父母李仕某、杨光某交纳了彩礼16,000元。可后来,李小某及其父母一直拒绝与杨中某交往,同时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2012年5月18日,杨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返还彩礼16,000元。后一审法院判决酌情返还8,000元。杨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全额退还所收取的彩礼。

    诉讼代理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中某,男,苗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马鞍山砖瓦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苗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仕某,男,汉族,约xx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某,女,苗族,约xx岁,xx省××县人。住xx县xx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某,女,苗族,约xx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2)x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杨中某与被上诉人李小某经自由恋爱谈婚论嫁,后双方在父母及兄长的主持下,于2011年11月4日订立婚约,由上诉人杨某某向被上诉人李仕某、杨光某夫妇交纳了“杨中某与李小某的婚姻款(彩礼)16,000元”,可原告交纳该款后,被告李小某及其父母却一直拒绝与原告杨中某进行交往,同时双方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2012年5月18日,上诉人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彩礼钱16,000元。被告对收到彩礼16,000元没有异议,但主张不应当退还。原审法院以“订立婚约前后,因双方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结合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为由,判决被上诉人仅返还上诉人8000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按照过错酌情返还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原审法院以“婚约前后已同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为由酌情判决被告返还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李仕某、杨光某收取上诉人杨某某的订婚彩礼,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约彩礼的返还,不分过错以及是否同居,只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退还情形,就应全额退还。原审判决以“婚约前后已同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为由,“酌情考虑”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8000元彩礼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的婚约彩礼是上诉人杨某某支付,杨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

    本案的婚约双方是杨中某与李小某,而该彩礼钱16,000元是由婚约当事人杨中某之哥杨某某,支付给婚约另一方当事人李小某之父母李仕某和杨光某的,杨某某在本案中非婚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过错,鉴于双方最终并没有成婚,故上诉人杨某某请求返还16,000元的彩礼钱,属于正当的合法行为,且依法应当支持。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按照双方过错判决酌情返还婚约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中某、杨某某

    2012年11月30日

    办案总结:

    一、简要归纳案件无争议的事实,更有利于二审法官找到争议焦点

    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都会有证据支撑,但也会出现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这需要代理律师在办理上诉时,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简要归纳,以便二审法官根据无争议的事实,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主动归纳争议焦点,更有利于上诉成功

    就前述案例而言,上诉人杨中某在上诉状中,开篇先简要归纳了无争议的事实,后接着写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直截了当地指明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彩礼是否应当全部退还”。

    三、引用法条规定,才是法官裁量的法定依据

    关于本案的彩礼是否应当全额退还,一审法院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裁判结论,即“订立婚约前后,因双方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结合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 度,现酌情判决返还8000元”。该说理非常明确。不过,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规定为案件的改判提供了法律支撑。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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