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娄 俊 张绍勇 563200)
【摘要】: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在开展外聘兼职董事工作。也许大家对《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董事、董事会都不陌生,但是,对于外聘兼职董事,还
【关键词】国企改革 兼职外部董事 履职风险预防
一、外部兼职董事的产生与由来
(一)董事制度的由来。董事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董事制度的产生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二)外部兼职董事的产生。2016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传递出明确信号,必须强化对国有投资企业的外部监管、促进国资经营提质增效,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国有企业中的“董监高”制度,因有着权威性、独立性等独特优势,在维护国有资产运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有形监督和无形约束的重要作用。
二、外聘兼职董事的分类与工作职责
(一)国有董事的分类。国有企业的董事是指受国家出资机构或国有股东委派到国有投资企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董事。一般而言,国有董事分为:(1)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2)兼职董事和专职董事。其中:外部董事是国资监管机构为优化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并实现监督制衡,统一选聘管理并委派至国家出资企业的专业董事,一般不承担日常性工作管理职责,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较为类似。而内部董事则一般应在所属企业担任或者兼任经营管理岗位。
兼职董事是指在
(二)国有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以及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根据《公司法》、《
三、外部兼职董事的法律风险与成因分析
(一)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外部兼职董事,由于是受国资部门委派,或者国有企业委任,存在着:一是掌握的履职信息不对称,一般未实质参与履职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容易导致决策错误,或者给正确履职造成一定的障碍。二是履职能力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对外投资并购等工作复杂
而且,就民商事法律层面,《民法典》《公司法》等也未作区别对待。因此,国有外部董事、兼职董事必须依法忠实勤勉义务,一旦违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外部董事、兼职董事不能以自己是受委派单位委派履职而掉以轻心。全国多个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定:“董事长及董事应当受到《章程》及内部规定管理和制约,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董事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部董事的风险分类。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履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二是对企业履职不到位的监管责任风险,比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未履行催收义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违反《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规法律风险,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董事如未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未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给债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企业的董事应当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重要文件材料,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未按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风险;六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外部兼职董事工作的建议
国有外部董事、兼职董事是受委派单位委派履职,依法承担着对履职企业的监督制衡作用。针对前述问题,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
(二) 规范
(三)建立过错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委派单位委派到国有投资企业工作的外聘董事或者兼职董事,探索建立履职过失或者过错责任保险赔偿工作机制,推动履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国有外部董事、兼职董事购买适当保额的董事责任险。
(四)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委派单位进行委派前,要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特长,要建立对外聘董事的考核考评工作机制,做到拟任职董事与职位相匹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五)建立权责对等工作制度。委派单位要建立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并建立薪酬工作制定,为外部兼职董事,严格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坚实保障。外部董事也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严格履行董事义务,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利。(全文4730字符)
(作者:张绍明、娄俊、张绍勇,通讯地址:贵州省桐梓县河滨南路马鞍山转盘贵遵律师大厦三层,563200、联系电话:0851-266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