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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关于大货车压垮公路起诉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2020-1-23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13747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货车压垮公路起诉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案件”的

    大数据报告

                                                                         (2019)黔遵律大数据第01号

    【前言】

    为便于法官对“大货车压垮公路起诉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判决,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使用无讼、阿尔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全国法院2014-2019年期间审理的货车压垮公路路肩,请求公路管理者、道路维护者承担赔偿案件,进行了大数据检束,现形成本报告。

    一、全国法院受理货车压垮公路路肩案件情况

    1、案件数量。自2014-2019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件。

    2、案件分别:贵州2件,浙江2件,湖北4件(含2件未起诉)、湖南2件,安徽2件,甘肃1件,四川2件。

    全国法院受理货车压垮公路案件数量

    二、案由的确定情况

    1、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件

    2、定性为提供劳务受害及生命健康权纠纷:5件

    3、定性为构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2件

    4、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

    5、定性为妨碍通行纠纷:1件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3件(几乎均为单车事故,死者承担全部责任)

    2、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案件:2件。

    四、起诉交通运输局情况:

    1、未起诉交通运输局的案件:2件

    2、起诉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的案件:13件。

    五、公路质量存在瑕疵及鉴定情况:

    1、对公路质量进行鉴定的案件:1件,未委托鉴定公路质量的有14件。

    2、鉴定结论情况: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瑕疵的案件有1件,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瑕疵的案件有14件。

    六、法院责任划分

    1、判决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3件。

    2、判决公路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0件。

    3、未起诉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案件:2件。

    其中:判决承担责任比例情况,以及责任划分情况为:(1)承担全责0件;(2)承担主要责任0件;(3)承担同等责任0件;(4)承担次要责任3件,承担比例分别为35%、10%、5%,未发现有超过35%比例的判决。

    七、判决理由:

    1、判决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3件。

    2、判决公路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0件。

    3、未起诉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案件:2件。

    (一)判决交通局承担责任的三个案件的理由分别为:

    1)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240号受理的上诉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承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印江交通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80,000元×10%=8000元)。

    理由为:通过本院现场勘验,结合原告所提交的照片和庭审,印江交通局作为公路的业务管理部门,2017年3月至4月,较长时间内未对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和采取相应的保障安全通行的措施,也存在过错,同样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也应当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纵观本案全部经过,本案二被告不应当是连带责任,而普华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80,000元×50%=40,000元)、印江交通局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80,000元×10%=8000元)、原告应当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80,000元×40%=32,000元)适当。

    2)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28号受理的上诉人谭永锋诉被上诉人衡山县公路管理局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二民事判决书。判决:交通局承担35%的赔偿责任142264.55元(406470.14元×35%)。

    理由为:衡山县公路管理局作为涉案公路的管理者,疏于对该公路的维护、管理,涉案道路路基不稳定,强度不够,致使谭永锋在倒车时沥青路面与路肩均发生坍塌,导致翻车、谭永锋受到伤害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衡山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由衡山县公路管理局负35%的责任。

    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480号受理的上诉人明定兴、明琪与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阳新县人民政府、阳新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阳新县交通运输局承担5%的赔偿责任。

    理由为: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对涉案的公路疏于管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死者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己操作不当引发,应当自行承担85%的责任,其余10%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5%由道路维护方承担。

    (二)判决交通局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为:

    1、交通运输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护义务;

    2、交通运输局不是侵权责任人;

    3、交通局在案件中不存在过错。

    (三)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法院及案件情况为:

    1、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河南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修权公共通道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475号:程广林、张永霞与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磐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7民初491号:陈涛与磐安县公路管理局、浙江成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再终字第23号:孙金秋与秭归县公路管理局、秭归县归州镇人民政府、秭归县交通运输局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5、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90号:刘趁生与张秋芽、潘小娇、欧军平、欧鹏、李才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炎陵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6、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28号:上诉人谭永锋诉被上诉人衡山县公路管理局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二民事判决书。

    7、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654号:邢奎善、刘光红等与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淮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846号: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杜智中、朱珍霞与被告王永固、王立文、宋秉壮、宏泰公司011项目部、靖远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114号:梅某1与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92号:申玉娥与邹吉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八、结论

    1、通过调查得出,在全国法院受理和判决的公路垮塌案件中,起诉交通运输局的案件占87%,未起诉的占13%。其中,判决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案件占比为20%,判决公路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0%。

    2、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在5%-20%的幅度内判决交通局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改判交通局不承担责任。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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