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报名教育培训课程后,因个人原因、对教学效果不满意等情况,不想继续参加培训。但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课退款时,往往会被以“特价优惠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协议约定不予退费,仅可转让课程”等理由直接拒绝。那么,在培训机构本身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学员到底能不能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夏小雪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带来相关法律解析。
一、基本案情
常某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合同,购买140课时的培训服务,总计培训费31800元。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案涉课程属于特殊打折产品,不予退费,仅可办理课程转让或者转换线上课程。
常某完成部分课时学习后,对教学效果不满意,提出解除培训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培训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拒绝退费,仅同意提供课程转让或者更换线上课程的处理方案。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常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常某解除教育培训合同的诉求,在扣除相应违约责任后,判令两家教育公司向常某返还培训费17649元。
二、争议焦点:培训机构没有违约,学员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
1.教育培训属于预付式消费,该类合同具备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培训的完成需要培训机构与学员双方相互配合,教学效果高度依赖双方的适配程度,在法律上不适宜强制履行,法院不能强制学员继续接受培训。因此,即便培训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学员依然享有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的权利。
2.享有解除权,但并不代表可以无条件要求全额退费。学员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学员方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课程实际履行情况,综合酌定最终应当退还的费用。
3.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特价课程一概不予退费”这类格式约定,并不能剥夺消费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该类完全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三、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
1.教育培训合同学员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培训机构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学员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上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不能直接主张全额退款。法院通常结合合同约定、已上课时、机构实际运营成本,扣除合理违约金以及已消耗课时对应的费用后核算退费金额。
2.“特价课、优惠课概不退款”的约定并非绝对有效
培训机构以“特殊折扣产品”设置一概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有可能被认定部分或者全部无效,机构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绝退费。但该情形不等于消费者可以全额拿回学费,学员仍需要承担单方解约对应的违约成本。
3.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签订培训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退费、课程转让、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妥善保管培训合同、缴费凭证、课时记录、与机构的沟通聊天记录等材料。产生纠纷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缪华炼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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