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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介恋爱未成 赠与财产返还无望
2026-2-1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因网络婚介平台谈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从而自愿赠与的财产,不属于应予返还的情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2024年12月,原告石贵某通过网络婚介平台与被告何小某相识,双方逐渐建立感情并发展为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25年6月至7月初,双方关系破裂并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石贵某通过微信多次向何小某转账,并为其购买黄金首饰,累计金额数万元。关系结束后,石贵某诉至法院,要求何小某返还包括所谓“投资款”“彩礼”“医疗费”及金项链折价在内的各项资金共计7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等。

    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何小某来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并且找到法律出版社《赢在二审与再审》的作者张绍明及王小红律师,希望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其代理该案。贵遵律师接受委托后,判定该案系赠与法律关系,并且提出了“恋爱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增进感情所赠与的财产,在双方关系结束后可以依法不予以还”的抗辩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及购买黄金的行为,均属于为维系和增进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赠与。其中,原告主张的“彩礼”20000元,根据聊天记录反映实为给予被告孩子的费用,属于一般赠与;5000元医疗费亦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支出,不具备返还条件;黄金首饰系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自愿购买,同样属于赠与性质。

    对于原告主张的34000元“投资款”,法院根据双方聊天内容及原告起诉状的表述,认定该款项实为原告自行决定投入的投资款,并未交付被告,双方之间不形成返还的法律关系。为此,法院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均属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赠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应返还的情形,从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小红 张晓伟)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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