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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律师谈疫情:全民参与遵守政府决定,隔断疫情传播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2020-1-31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11678        作者: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 【独家】律师谈疫情:全民参与遵守政府决定,隔断疫情传播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近日,面对凶猛发展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均采取了必要措施,停止交通、商场、旅馆、店铺等公众场所的经营,减少人员流动,控制疫情传播。

    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桐梓县人民政府已积极作为,在短短的5天时间内,连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紧急决定,要求县内所有班线、渡船车辆、全部停止运营,县城区内禁止车辆通行。

    按照以往的惯例,每年正月初七之后,将是农民工返城的高峰期。但是,在疫情防控之下,很多拟外出的农民工却面临,出行车辆没有了、交通被限制了、旅馆被关闭了……等等诸多现实困难,甚至出现极个别少数群众,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不满,或者情绪化。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就目前群众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谈谈以下法律解读:

    一、关于为什么要启动“疫情管控”问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高度传染的疾病,而且危害较大,有接触传染、呼吸道传染等多种传播方式,其疫情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被确诊。截止1月31日中午12时,贵州全省累计确诊病例29例(贵阳市4例、遵义市4例、六盘水市8例、毕节市3例、铜仁市3 例、黔东南州2例、黔南州4例、黔西南州1例),目前在医院救治的28例(其中重症5例),治愈出院1例(贵阳市);疑似病例61例。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389例,已解除医学观察21例,尚在接受医学观察362例。全省发热门诊共接诊79624人,留观8368人。因此,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同时也是大家共同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政府启动的疫情一级响应,并采取切实有效疫情管理和防控措施。

    二、关于“政府通告”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相关通告,加强对地方疫情的防控工作,并采取相关措施,切断病毒传播和减少群众感染,且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积极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结合工作开展公告,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级县人民政府、以及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对所辖的全体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矿企业、人民群众具有普遍约束力,大家必须严格遵守。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遵守问题。预防和控制疫情,是大家目前应当配合的首要任务,只有疫情结束了,民众身体健康了,社会和谐稳定了,大家才能够专心工作,才能够全面发展。当下,很多企业单位都已经延长了春节假期,大家也不要急着返城找工作。而且,只有大家积极投身防疫工作,积极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有效切断传染源,才能够有健康的身体去安心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规定,遵守各级政府行政命令,隔断疫情传播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四、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问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决定上,也提到了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予以刑事打击。那么,涉及到疫情防控的有哪些规定,而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通过梳理,主要有以下规定,与大家息息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不但要做到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还要做到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不添堵添乱。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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