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一起因幼儿园管理层在会议上使用侮辱性语言从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王小红律师出庭代理此案。作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布局西南,融入成渝的重要分支,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案二审进程保持高度关注,并协同总所专业力量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判与类案检索支持。庭审中,双方围绕“管理行为的法律边界”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溯】中层会议上遭辱骂,员工起诉被判驳回
据上诉人杨某诉称,其在职期间,幼儿园管理层三位领导,在一次中层干部及班主任工作会上,多次使用带有严重人格侮辱性的语言对其进行当众辱骂。管理层不仅指责杨某“不要脸”,甚至要求其他管理人员给杨某“搭过香火炉,把她供起来,日上三炷香”。
杨某认为,该言论严重损害了其人格尊严,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名誉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幼儿园管理层在该会议上发表过上述不当言论,且认定该言论“具有公开性和人格侮辱性”,但法院同时认为,这属于幼儿园的“正常管理行为”。一审法院指出,言语虽有不当,应受批评指正,但尚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交锋】渝黔协同直指逻辑硬伤,律师力辩管理权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因不服一审判决,杨某提起上诉,并委托贵遵律师事务所及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的二审。在二审庭审中,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原审判决存在的明显错误逻辑。
张绍明律师在庭上表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幼儿园管理层在中层领导干部及班主任工作会上,多次使用不当的侮辱性语言,且具有公开性和人格侮辱性。既然核心侵权事实已经被司法确认,一审法院却将其定性为“正常的管理行为”,这在法理上是自相矛盾的。
“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之上。批评教育必须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张绍明律师强调,案涉“不要脸”以及“搭香火炉、日上三炷香”等10多处不当言论,早已脱离了正常的管理范畴,演变为纯粹的恶意侮辱和迷信式的戏谑。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发表此类言论,必然导致杨某的工作环境和社会评价严重恶化,这属于明显的名誉侵权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庭审期间,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托跨区域协同机制,为本案提供了详实的类案裁判规则支持,充分展现了“渝黔联动、资源共享”的专业优势。
【案件进展】聚焦管理权边界,法院将择日宣判
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在关注庭审后表示,该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个人权益,更涉及职场霸凌、人格尊严保护以及用人单位管理权限界定等具有普遍社会示范意义的焦点问题。法律绝不允许以“管理”之名,行“人格侮辱”之实。贵遵(重庆)分所将继续协同总所,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当日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双方围绕案涉言论是否属于正常管理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目前,该案二审庭审已结束。由于案情涉及职场霸凌、人格尊严保护以及用人单位管理权限界定等具有社会示范意义的焦点问题,法院表示将审慎评议,择日作出宣判。(王双双 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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