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
-周某与熊龙某离婚纠纷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认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能否请求二审直接改判。
案情简介:
周某与熊龙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8月8日在x 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不到半个月,就因为闹矛盾,分居两地。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周某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后该案经过重审,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诉讼代理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龙某,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xx 省xx县人。住xx省xx县平定营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7)黔xx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7)黔xx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双方同居7天,尚未建立夫妻感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8月8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不到“半个月”(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称共同居住仅7天),这是双方均没有争议的事实。这说明双方之间相识时间较短,且婚后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仅只有几天,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于双方自认的事实,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系事实认定错误。
2.在原审中,被上诉人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把在结婚前给予的彩礼108,000元及红包1200元予以返还,方配合签字。”但是,婚姻并不是儿戏,更不会是交易,被上诉人把婚姻当成一个附条件的交易,本身就说明双方之间根本没有感情可言。而且,上诉人也未收取彩礼。原审法院始终秉承“凡第一次起诉离婚,均不判决准许”的惯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鉴于双方确无感情可言,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下去,且双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二次起诉的烦琐和诉累。
二、原审判决“不准离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鉴于本案双方结婚后仅仅共同生活7天,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许离婚,原审未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某
2017年4月11日
办案总结:
一、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和条件
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前提和条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对相关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虽然该意见已经失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参考价值。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参照该意见,看符合哪一种情形,再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诉讼和代理。
二、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于离婚案件取证难,很多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就直接判决离婚。在代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当事人自认,或者通过法庭发问,是固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对相关情况说明得非常清楚,被告在答辩状中,自认了双方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7天时间,然后就各自分开,至起诉时已经长达两年之久。因此,这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第十四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之规定,为案件上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离婚案件的上诉只能请求发回重审
虽然很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但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在二审中即便符合离婚的条件,也不能直接改判。这就要求诉讼代理律师在书写上诉请求时,一定要写明:(1)撤销原审判决;(2)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更容易得到支持。但是,在诉讼代理实务操作中,却经常发生律师把上诉请求写错,直接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