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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代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一审败诉二审逆转,当事人挽回损失八万元
2025-10-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476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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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5)黔03民终4191号王某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向王某芬支付保险金189,547.03元。本案由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令狐镇律师代理上诉并获成功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一审败诉,当事人权益受损,九级伤残仅获赔10万元

    2024年7月,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市民王某芬因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车辆投保了“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保险限额为伤残赔偿50万元/人。王某芬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住院津贴及伤残赔偿金三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保险金额50万元为基数乘以伤残系数20%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09,415.03元。后王某芬不服,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逆转,律师专业辩护见成效,法院改判赔偿18.9万元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令狐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在保险赔偿范围、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预付赔款扣减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

    律师团队在二审中提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以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而非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基数,再计算伤残赔偿系数;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且相关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原审法院判决按照总保险金额50万元再计算九级20%的赔偿系数,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遂改判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伤残赔偿金178,232元,并支持鉴定费1900元,合计赔偿189,547.03元,较一审增加80,132元。

    案件启示:强化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权益

    本案二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规范保险行业格式条款使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改判再次彰显了律师在复杂保险纠纷中的专业作用。当事人如遇类似法律问题,或者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一定要寻求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王小红、黄丹 供稿)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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