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花季少年遭校园欺凌
2025年3月至7月期间,12岁的某小学学生,多次遭到同校5名同学的欺凌:被木棍击打头部、上厕所时被推拉门撞击、被泼水起哄、甚至被强行脱掉裤子……长期的恶意侵害让该学生出现失眠、焦虑、恐惧上学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行为与情绪障碍”,医嘱要求休学接受心理治疗。

事件发生后,该学生家长多次与侵权学生家长、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侵权方家长均以“只是孩子间玩闹”为由拒绝赔偿,学校协调陷入僵局。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属无力承担诉讼成本,从而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并且指派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韩朝飞,陈沛霖律师为该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帮助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履职:抽丝剥茧固定证据
接受指派后,韩朝飞、陈沛霖律师第一时间向家属了解事件全貌,梳理出案件核心难点:一是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隐蔽性强,直接证据留存不足;二是侵权方均为未成年人,责任承担主体需明确;三是心理损害与欺凌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围绕上述难点,韩朝飞、陈沛霖两位律师积极调取欺凌事件的调查材料,收集涉案学生签署的保证书、检讨书,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事件的询问视频资料,同时梳理完整的诊疗记录、费用票据,形成了闭环证据链,明确了5名未成年人的欺凌事实、学校的管理疏漏责任,以及侵害行为与该学生心理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中,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保证书系受胁迫签署、行为不构成欺凌、损害与行为无因果关系”等抗辩意见,两名律师结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关于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逐一回应抗辩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方的核心主张,认定案涉行为构成对该学生人格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多方按责承担赔偿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5名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平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共计赔偿各类费用21000余元。该案诉讼费由各侵权方及学校按责任比例承担。
该案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已按期履行赔付义务,该学生的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目前正在逐步恢复心理健康。
案件启示:拒绝校园欺凌
韩朝飞、陈沛霖律师表示,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小打小闹”,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的,即构成欺凌,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学生遭遇校园欺凌,家长要第一时间向家长、学校报告,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注意留存好诊疗记录、沟通记录、相关音视频资料。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常态化开展校园防欺凌普法宣传活动,用专业法律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黄丹,汪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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