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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常见类型,祝你案件上诉二审改判成功
2024-11-22
来源:未知
点击数:  787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第三章 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为便于接受二审代理的律师准备上诉状 ,有效开展二审代理工作 , 同时帮助 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 ,准确找到促使案件胜诉或者改判发回的关键问题 ,现分别 就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法律规定 , 以及常见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案件情形 , 予以逐一梳理总结。

    第一节 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民事二审案件代理的成功改判或者发回 ,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 , 同时也应找准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的法律规定

    ( 一)二 审法院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 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人民法 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二 ) 二 审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常见发改案件类型

    ( 一) 程序方面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 。一审法院最容易出现的程序错误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1 . 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案件。

    2 .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3 . 送达程序不合法 。 比如 ,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 ,从而进 行缺席判决 ;或者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手段 ,从而进行公告送达的。

    4 . 诉讼当事人死亡 ,未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

    5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未通知管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或者在破产 案件中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未获得管理人的授权。

    6 . 未追加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

    7 . 一审发回重审后 ,原一审法院仍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并裁定 移送案件 ,重大程序违法。

    8 . 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

    9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 ,一审法院尚未 作出释明处理的。

    10 .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质证从而作出认定的。

    11 . 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未作审查处理 ,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

    12 . 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未进行释明 ,未询问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从而 直接判决的。

    13 . 法院转换诉讼程序 ,或者临时更换审判组织人员 ,未告知申请回避的。

    14 . 在答辩期届满后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应当不予审查而进行实体 审查的。

    ( 二 ) 认定事实方面

    1 . 对基本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2 . 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 ,如书证、证人证言等。

    3 . 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当 ,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

    4 .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起始期限认定不清以及对保证期限、保证时效、诉讼时效期限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5 . 对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认定错误。

    ( 三) 适用法律方面

    1 .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 .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 .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 .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 .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 .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特别提示 :以上情形和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后,就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由于部分刚执业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其在书写上诉状或者制作代理词时,对照前述所列内容,就可以很快找到上诉要点,并构建上诉代理提纲。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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