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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著遭盗版,网上“甩手掌柜”输了官司 ——法院判决“无货源代发”不是侵权挡箭牌
2025-11-28
来源:未知
点击数:  708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贵州一律师在网上下单,购买自己撰写的专业书籍后,竟然没有想到收到的却是一本印刷粗劣的“李鬼”图书。这不仅是一次糟心的购物体验,更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2025年11月28日,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明确网店以“无货源代发”模式,销售盗版图书,同样构成侵权,并判决销售盗版图书的网络书店赔偿图书作者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回顾:律师著作遭盗版,网络书店低价销售

    原告张绍明系《赢在二审与再审—诉讼代理实战技能与指引》一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完整著作权。2025年8月,张绍明在京东商城“梵舍图书专营店”购买该书时发现,所购图书在尺寸、颜色、印刷质量等方面与正版存在明显差异,确认为盗版图书。

    张绍明遂向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销毁库存盗版图书。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且下架涉案侵权图书,张绍明撤回部分诉请,仅要求损失赔偿。

    被告祁阳市梵舍图书店辩称,其采用“无货源”模式经营,通过拼多多平台“瀚阅书刊专营店”一件代发,未实际接触货物,不清楚所售为盗版,且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及时删除商品链接,已下架商品。其强调,实际销售数量有限,实际获利仅为59.5元,获利微薄,“情节轻微”。

     法院认定:销售者未尽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绍明作为涉案图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内容完全一致,但印刷质量低劣,属于盗版出版物。

    尽管梵舍图书店辩称其未直接参与复制,但其作为出版物销售主体,对所售商品是否侵权负有审查义务。被告以远低于正版价格进货,且未审查上游商家是否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鉴于被告在诉讼前已删除侵权链接,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库存,法院对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被告经营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

    █案件启示:规范网络销售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具有典型的警示与示范意义。随着电商平台“无货源代发”模式的兴起,不少商家试图以“未接触实物”为由规避侵权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网络销售者不能因“代发”模式,免除其对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该案的依法审理,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网络商家敲响警钟——商业模式创新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严格审查货源、杜绝盗版,是电商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案对规范网络图书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友情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各类销售主体在从事出版物销售活动时,也要严格审查货源资质,杜绝侵权盗版图书流入市场,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夏小雪、王小红)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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