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23年7月10日,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与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达成《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将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的在建工程项目及资产整体打包,折款4900万元转让给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转让价款。
合同签订后,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将厂房及钥匙等相关资产,以现状移交给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也在厂区范围内堆放了酒糟等物品,并实际使用了项目资产。可是,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却只向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支付了转让费用53.85万元,对于剩余价款却久拖未付。
随后,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限期付款。可是,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却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合同无效,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资产转让费用。该案通过审理,仲裁庭支持了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退还转让费用53.85万元。
该项目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再次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依法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并另行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广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明知涉案项目存在土地征收程序尚未完成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与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签订《在建项目整体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尚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裁决贵州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贵州某卫生材料公司经济损失54.26万元。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正在强制执行中。(王小红 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