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抹不开亲友情面,随意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账户帮他人代收钱款,自以为只是顺手帮个忙,未参与交易、没有获利就无需担责。但司法实践给出相反答案:实名支付账户具有人身专属性,出租、出借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明知对方失信、被强制执行仍出借账户用于经营结算的,出现欠款后出借人需按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黄丹律师结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醒群众警惕该类潜在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韩某某经营钢材批发生意。2021 年 10 月,赵某向其采购钢材。因赵某是法院被执行人,自身账户被限制使用,便找到妻弟王某,借王某的银行卡、微信账户用于这笔钢材交易的资金收付。
王某明知赵某账户被强制执行,仍将自己的支付账户交由赵某全权操作。交易后赵某只支付部分货款,余下货款久拖不还。多次催讨未果,韩某某将购货方赵某与账户出借人王某一同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欠款。
本案争议焦点:仅出借账户、未参与交易的王某要不要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已如约交货,赵某应当全额支付货款。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账户禁止出租、出借。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账户受限仍出借实名账户供其经营走账,制造了资金合法流转的表象,损害供货方的信赖利益,主观存在明显过错。
结合亲属关系、出借背景及过错大小,法院判决:由赵某承担全部货款清偿责任;对赵某无力偿还的部分,王某承担 50% 补充赔偿责任。赵某、王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丹律师说法:没赚钱≠不用担责
生活中很多人都陷入同一个法律误区:“我只是借账户帮忙走账,货不是我买的,钱我也没赚到,凭什么要我赔偿?”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均为实名制账户,人身专属性极强。出租、出借账户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是否获取报酬,并不会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
风险远不止民事赔钱这么简单!如果明明知晓对方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旧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协助资金周转,达到法定情节,就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处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黄丹律师温馨提示:
1、个人实名账户,坚决不外借、不出租
不要抹不开亲戚朋友的情面,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给他人掌控。别轻信 “只是代收一笔钱,不会出事”。一旦对方拿你的账户逃债、从事违法活动,账户持有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后果。日常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支付账号密码,切勿交由其他人操作使用。
2、商业交易,盯紧资金结算环节
做生意签合同、收付货款时,务必核实交易对手真实身份,优先使用合同签约主体本人账户进行转账往来。
如果对方提出要转到第三方私人账户结算,一定要提高警惕,务必留存书面说明、确认凭证,避免后续遭遇债务纠纷、判决难以执行的困境。(韩朝飞供稿)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