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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私了十级工伤,法院:协议无效,再赔 13 万!
2026-9-14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1        作者:未知

  • 工伤私了协议签字打款,纠纷就彻底了结?未必。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为尽快拿到赔偿,避开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的繁琐程序,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性工伤私了协议,误以为款项结清,争议就此终结。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夏小雪律师结合一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展开法律分析,为劳动者与企业敲响法律警钟。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从事水电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仅为该工程项目投保团体工伤险,但无法提供张某的参保人员名单,并未单独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入职当月,张某在施工现场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承担了张某全部医疗费用。2025年1月,双方在尚未开展工伤认定、未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写明:张某知晓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本次工伤事故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付一次性工伤补助、停工留薪期等共计2万元,张某拿到赔偿款之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完成后,建筑公司如约支付2万元赔偿款,张某出具领条确认收款。

    2025年5月,张某的受伤情形经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2025年 11 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结论,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时张某才知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15万余元,与此前私了拿到的2万元差距巨大。随后张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已经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签订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前。签订协议之时,张某并不清楚自身损伤能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级别,对于法定工伤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缺乏完整、清晰认知。双方约定一次性赔偿2万元,和法定应当赔付的15余万余元相比差距悬殊,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案涉私了《协议书》无效。扣除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判决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

    二、夏小雪律师提示:工伤私了,劳动者、企业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劳动者的提示:发生工伤事故,优先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流程,拿到伤残等级结果,搞清楚自己法定可以主张哪些项目、大概金额是多少,再去谈和解赔偿。不要因为急于拿钱盲目签署“放弃一切权利”的一次性协议。即便已经签了私了协议,只要是在工伤、鉴定之前签订,赔偿明显偏低,在仲裁时效之内,依然可以依法主张自身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注意保存好病历资料、事故现场证据、沟通记录、赔偿协议原件。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务必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确需协商处理工伤赔偿,尽量安排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再谈和解;协议中列明每一项赔偿项目、计算依据,避免笼统的“一次性赔付了结全部纠纷” 条款,尽量保证协商金额和法定标准不要差距过大,降低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三、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伤私了有边界,签字不等于一了百了

    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协商和解。但“私了”≠随便了结,劳动者签字,也不代表协议一定合法有效。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企业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强制法律义务,不能靠一纸约定就直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签字有风险,和解需谨慎。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都应当在法律框架之下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韩朝飞)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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