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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无保险、责任各方推诿?贵遵律师维权助力,伤者获赔28万余元
2026-8-8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7        作者:王小红
  • 司机撞伤人后“不愿赔钱”,而挂靠公司却说“不关该公司的事”,难道伤者的赔偿就没有人“买单”?2026年8月5日,贵遵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获得了肯定性答案:受害行人王先生虽遭遇无保险肇事车,且该车涉及挂靠经营、驾驶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关系,但在律师的精准帮助下,法院最终判令实际车主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8.27万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4年12月23日晚,王先生在桐容公路步行时,被董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撞,导致左足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等损伤。经交警认定,董某负事故全责,王先生无责。事发后,王先生辗转四家医院住院治疗106天,花用医疗费近20万元,伤残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然而,肇事车辆却未投保任何保险,且实际车主张某将车辆挂靠在资中县某设备租赁公司名下运营,驾驶员董某系张某雇请的劳务人员。各方对赔偿互相推诿,王先生遂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赵维凤律师代理诉讼。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深入梳理病案、鉴定意见、护理费票据、从业证明等证据,并紧扣《民法典》第1191条(雇主责任)与第1211条(挂靠连带责任),将驾驶员、实际车主及挂靠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虽认可事故责任,但就误工费是否成立、三期时长取值、精神抚慰金标准等提出异议。2名代理律师结合贵州省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本地司法实践,逐一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原告王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2026年8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实际车主)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282702.45元,被告资中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挂靠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明确,因驾驶员董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相关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张某承担,王先生个人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雇主张某赔偿后如果认为汽车驾驶人董某有过错的,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对此,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缪华炼律师说,本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涉及无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典型劳务受害赔偿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公司必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在车辆无保险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依然可实现全额获赔,交强险是任何上路行使的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若车辆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进行承担。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受害人解了燃眉之急,也对车辆挂靠经营中的风险防控具有警示作用。

    该判决既解决了受害人的赔偿难题,也给货运挂靠经营行业敲响风险警钟。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该所将持续总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办案经验,秉持专业敬业的执业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王小红 供稿)

    本期编辑:王容,本期审核:张绍勇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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