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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车上人员”可转为“第三者”,车辆发生单车事故驾驶员获赔91万元
2025-11-1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860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本车上的人员,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理。但是,当车辆发生单车事故时,若驾驶员或者车上人员被摔出车外受伤或者死亡,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可以发生转化和赔偿?这是很多人都没有弄明白的问题。

    不过,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明确: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也可以可转为本车“第三者”,驾驶员发生单车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9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驾驶员翟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兴华镇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翟某某被压在车厢下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车辆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后翟某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翟某某虽为驾驶员,但事故已经导致身体被摔出车外,并被车厢碾压致死,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家属共计91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并非永久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车辆侧翻与山体靠在一起,车厢下方压着一具男尸”等事实,认定翟某某的死亡与事故车辆的砸压存在必然联系,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故法务中心办理该类似案件的夏小雪律师说,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厘清了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身份的司法认定边界,强调了保险赔偿责任应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承办法官不能机械办案,更不得以车辆发生单车事故,死者是属于驾驶员就不发生转化为由判决不予转换,该案的判决对推动保险理赔实务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王小红 张晓伟)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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